审理经过
原告贵**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建设大道南侧金色年华广场1栋,组织机构代码:73392006-6。
法定代表人汪茂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接华,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卫明
人民陪审员江秋香
人民陪审员张爱琴
书记员车育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