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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昌**限公司与陈**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贵**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贵民一初字第121号
  •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建设大道南侧金色年华广场1栋,组织机构代码:73392006-6。

  • 法定代表人汪茂水,系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何接华,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卫明

  • 人民陪审员江秋香

  • 人民陪审员张爱琴

  • 书记员车育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