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6月2日10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地址南昌红谷滩红角洲岭口路。
委托代理人肖武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赖波,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小平,男,1966年10月4日,汉族,经商,住全南县城厢镇寿梅路。
被告叶**,女,1971年3月30日,汉族,经商,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荣香
人民陪审员陈小梅
人民陪审员徐泽运
书记员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