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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有限公司与董**、叶**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6月2日10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全民二初字第183号
  •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地址南昌红谷滩红角洲岭口路。

  • 委托代理人肖武梁,该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赖波,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董小平,男,1966年10月4日,汉族,经商,住全南县城厢镇寿梅路。

  • 被告叶**,女,1971年3月30日,汉族,经商,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荣香

  • 人民陪审员陈小梅

  • 人民陪审员徐泽运

  • 书记员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