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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省分公司与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华泰**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鄢**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童辉义及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30日,被告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时坚所有的云A轿车与胡**身体相碰撞,致胡**倒地受伤。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昆交认字(2011)第0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次肇事车辆于2011年9月14日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出险时正在保险期内。后胡**向云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因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责任赔偿了胡**经济损失106584元,之后,我公司曾找被告追偿未果,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一、被告赔偿我公司为其支付的赔偿金10658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我为此次事故承担了刑事责任,也赔偿了伤者的部分损失,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为证实其所称事实,庭审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二)、交强险保单,证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昆明**民法院二审裁定书及原告代为赔偿支付凭证,证明原告代被告赔偿了受害者106584元。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的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但认为:官**法院的判决已明确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驳回。

被告为证实其辩称的事实,庭审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承担其他责任。

原告对此证据的关联性提出了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对原、被告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一)、(二)、(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虽提出了关联性异议,但该证据系真实、合法的,本院予以确认,因该证据未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认证,结合庭审情况,本院确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1年10月30日,被告胡*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时坚所有的云*“吉利”牌小轿车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铁公鸡钢材市场内道路上行驶时,遇到胡**在其车前行走,被告所驾车辆前部与胡**身体相碰撞,造成胡**受伤、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该事故由被告胡*承担主要责任,胡**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后胡**经过治疗,花去医疗费25864.5元。因肇事车辆已在本案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胡**于2012年5月3日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胡*、车主时坚及华泰财**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连带赔偿损失22万余元。经过审理,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号字民一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判令华泰财**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赔偿胡**的损失106584元,并判令胡*赔偿胡**42035.6元。华泰财**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昆明**民法院,后于2013年1月14日撤回了上诉,并于2013年2月4日履行了上述判决规定的赔偿义务(支付106584元给胡**)。后原告向被告胡*追偿未果,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云A轿车致他人受到损害,原告作为承保单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了第三者的损失后,依法可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侵权人(驾驶人)主张追偿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泰财**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人民币1065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逾期给付,权利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被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248,开户银行:中国**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分理处。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铜塅民初字第8号
  •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华泰**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世博大厦10层。

  • 负责人:赖秀栋,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童辉义,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胡*,自由职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鄢骏云

  • 书记员邓诗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