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亚太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亚太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安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840元,共计1765元,由原告吉*亚太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吉*亚太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芬、肖秋云,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女。
被告邓**,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邓正信
书记员王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