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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亚**有限公司和黄*、邓**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亚太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亚太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安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840元,共计1765元,由原告吉*亚太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青民初字第305-2号
  •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吉*亚太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胡晓芬、肖秋云,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黄*,女。

  • 被告邓**,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邓正信

  • 书记员王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