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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喜诉被告欧**纠纷一案后,因起诉法律关系错误,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吉民初字第123号
  •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夏**,男,1958年3月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

  • 被告欧**,男,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肖焰

  • 书记员彭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