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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乳山市支行与乳山**责任公司、高**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乳山市支行与被执行**限责任公司、高**、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鲁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乳山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威海**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鲁执字第44号
  •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乳山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

  • 负责人:陶**,行长。

  • 委托代理人:王明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从利,中国农业银行威海分行工作人员。

  • 被执行人:乳山**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

  • 法定代表人:高**,董事长。

  • 被执行人:高**,乳山**责任公司董事长。

  • 被执行人: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风才

  • 审判员陈远生

  • 审判员刘书鸿

  • 书记员阎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