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乳山市支行与被执行**限责任公司、高**、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鲁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乳山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威海**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乳山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
负责人:陶**,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从利,中国农业银行威海分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乳山**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乳山**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风才
审判员陈远生
审判员刘书鸿
书记员阎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