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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限公司与鞠**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烟台**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鞠鸿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烟商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烟台**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鲁民提字第267号
  •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6号T1座写字楼6楼。

  • 法定代表人:范**,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苗劲松,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兴军

  • 代理审判员孔祥雨

  • 代理审判员李莉军

  • 书记员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