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烟台**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鞠鸿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烟商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烟台**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6号T1座写字楼6楼。
法定代表人: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劲松,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鞠**。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兴军
代理审判员孔祥雨
代理审判员李莉军
书记员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