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银**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冯**、被告郭**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银**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银**青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银**青岛分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山东银**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李**,职务总经理。
被告冯**。
被告郭**。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钱江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