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市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市沙**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崂执字第14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究
审判员李建才
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