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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沙**有限公司与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市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市沙**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崂执字第14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崂执字第1421号
  •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 被执行人魏**,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丁究

  • 审判员李建才

  • 审判员侯睿

  • 书记员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