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周**因与被上诉人胡**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4)薛*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张**、周**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农民。身份证号号码:37040319550320182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殷梅,居民。
委托代理人:汪喆,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硕
审判员金颖
审判员刘白鸽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