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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张**、周**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周**因与被上诉人胡**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4)薛*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张**、周**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枣民二商终字第49号
  • 法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农民。

  •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农民。身份证号号码:370403195503201822。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居民。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殷梅,居民。

  • 委托代理人:汪喆,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硕

  • 审判员金颖

  • 审判员刘白鸽

  •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