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效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耿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