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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民初字第589号
  •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 负责人:周**,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效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 被告: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伟

  • 书记员耿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