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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卢**诉被告田**、朱**、田**借贷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卢**诉被告田**、朱**、田**借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卢**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耿立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卢**诉称,2010年6月11日被告田**因资金周转困难,由原告谢**、卢**和被告朱**、田**成联保小组为担保人,被告田**在中国邮**州市分行贷款50000元,被告田**在贷款放贷后,一直未正常还贷,中国邮**州分行于2011年8月5日,起诉被告田**、朱**、田**和原告谢**、卢**,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冻结了谢**、卢**、朱**、田**的个人账户,原告谢**、卢**在找不到被告田**、朱**、田**的情况下,无奈只有履行担保人义务,代被告田**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60210.66元,现原告谢**、卢**起诉被告田**追偿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60210.66元,要求被告朱**、田**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田**辩称,2010年6月11日原告谢**、卢**及被告田**三户联保贷款50000元是事实,德**银行诉五人还贷一案,被告田**没有收到任何手续。大约2010年4-5月被告田**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找原告谢**贷款50万元,说在德**银行能办,需运作费5万元,被告先后给原告谢**5万元,时过十天左右,原告谢**说,先在德州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万元,三户联保,被告说不对,约定是50万元,原告说已经办好,让被告听着就行,后来原告谢**和一个不认识的(卢**),叫被告田**在德州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贷款5万元,并要求被告朱**、田**作附加担保责任,至今原告谢**末办理50万元的贷款,涉案款项应由原告谢**承担,与被告田**无关。

被告朱**辩称,原告诉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德**银行诉被告时被告不知道,办理此贷款时被告在场,被告不认识两原告,他们搞三户联保,被告不知情,这是原告让被告作被告田**的贷款担保,因和被告田**的关系不错,就同意了,不管三户联保谁还这个钱,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主体错误,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起诉。

被告田**辩称,原告及被告田**搞三户联保,被告不知道,到了德**银行才知道这事,德**银行诉被告时,被告没有收到任何开庭传票,被告不认识原告,非让被告给田**作附加担保,不知是什么意思,现在德**银行的钱还上了,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应驳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1日原告谢**、卢**,被告田**、田**成立小额贷款联保小组(有原告提交证据一,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田**于2010年6月11日在中国邮**州市分行贷款50000元,使用期限12个月(有原告提交证据二,借款合同),为了进一步提高联保小组成员田**的偿债能力和联保能力,朱**愿意作为其担保人,对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和向其他小组成员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原告提交证据五,联保补充协议书),所贷款项50000元由被告田**支取(有原告提交证据三,个人贷款放款单),被告田**、田**是夫妻关系(有原告提交证据四,结婚证复印件),款项贷出到期后,被告田**未还贷款,中国邮**州市分行于2011年8月5日向德**法院起诉,要求田**、谢**、卢**、朱**、田**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联保小组成员谢**、卢**偿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60210.66元,中国邮**州市分行申请撤诉,德**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裁定准许中国邮**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有原告提交证据七,撤诉申请,民事裁定书),被告田**所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210.66元,由原告谢**垫付33710.66元,卢**垫付26500元(有原告提交证据六,还款证明)。

上述认定,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举证足以为凭,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卢**与被告田**、田**成立小额贷款联保小组,为提高联保小组成员田**的偿债能力和联保能力,被告朱**愿意作为田**的担保人,对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和向其他小组成员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田**于2010年6月11日在中国**银行德城市分行贷款本金50000元,所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结婚证复印件、中国**银行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中国**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各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田**贷款50000元到期后,应当偿还本息而末偿还,是由联保小组成员原告谢**、卢**向中国**银行德城市分行偿还垫付本息60210.66元,原告谢**、卢**有向被告田**追偿的权利,作为联保小组成员田**又与被告田**是夫妻,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朱**又为被告田**进行了加保,并且是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谢**、卢**有向被告田**、田**、朱**追偿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田**偿付原告谢**、卢**为其垫付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210.66元,合计60210.6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被告田**、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元,保全费500元,由被告田**、田**、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武商初字第78号
  •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谢**,女,1976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

  • 原告:卢**,男,1987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

  • 委托代理人:郭智强,德城进取法律服务所。

  • 被告:田**,男,1965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 被告:朱**,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 被告:田**,女,1967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耿立志,武城鲁权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新民

  • 审判员张振静

  • 审判员田玉海

  • 书记员耿红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