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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被告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名下位于东明县南华路南段万福名苑一号楼一单元501室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黄**名下位于东明县南华路南段万福名苑一号楼一单元501室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不准买卖,转让和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东商初字第17-1号
  •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史**,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东明县城关镇金水街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680901001X。

  • 委托代理人程惠海,东明蓝天法律服务所主任。

  • 被告黄**,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东明县陆圈镇黄五路19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701275977。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崔付权

  • 书记员刘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