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莱*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以(2015)莱*执字第55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莱芜市钢城区,为便于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本院经审查,决定将该案指令莱芜**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并参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民法院(2013)莱中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由莱芜**民法院执行。
莱芜**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莱芜金**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经济开发区鸣翔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莱**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齐**,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尚海军
审判员刘伟
审判员郑凤云
书记员亓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