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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栾**、毕强思雇主代位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栾召银及原审第三人毕强思雇主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莱**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莱中民申字第3号
  • 法院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个体工商户。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栾召银,农民。

  • 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毕**,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毕研华

  • 审判员郑智勇

  • 审判员邹学博

  •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