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栾召银及原审第三人毕强思雇主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莱**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栾召银,农民。
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毕**,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毕研华
审判员郑智勇
审判员邹学博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