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嘉**有限公司诉被告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嘉**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9元,减半收取1249.5元由原告郑**盐有限公司负担,另外124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郑州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粱小*,董事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武英林,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女,汉族,1975年7月20日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韦鹏
代理审判员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付玉霞
代理书记员张春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