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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嘉**有限公司与袁**追偿权纠纷一身呢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嘉**有限公司诉被告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嘉**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9元,减半收取1249.5元由原告郑**盐有限公司负担,另外124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上民初字第241号
  •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州嘉**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粱小*,董事长。

  • 原告委托代理人武英林,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袁**,女,汉族,1975年7月20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韦鹏

  • 代理审判员陈克清

  • 人民陪审员付玉霞

  • 代理书记员张春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