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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朝诉被告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罗*朝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禹红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罗*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罗**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朝诉称,1990年前后,被告找原告陈述要贷款做生意,要原告帮忙为其贷款担保。原告看到兄弟情分上为被告贷款进行了担保。后信用社和法院的人员说原告担保要原告偿还。原告先后向法院和信用社交了1000元和11000元。后原告要被告打借款条,被告就给原告打了借款条,并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最后算,法院的执行人员也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结果。现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2000元及利息33000元(按1995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值起诉之日)。

原告就其诉请提交了以下证据:

1、1994年2月8日本院执行局人员出具的收条原件1份。内容:今收到罗**替罗长安交来人民币壹仟元整,上街法院执行局,张**。

2、借款条原件1份。内容:此罗建朝为本人罗长安替还贷款壹万壹仟元整,现转为罗长安暂借罗建朝壹万壹仟元。

被告辩称

被告罗**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欠12000元,全属诬告。1991年元月份,被告到原告家闲谈中,原告的妻子说运输生意好,要被告买车搞运输,被告说搞运输是外行,还需要几万块钱不好解决。最后原、被告商定买台旧车,原告负责贷款10000元,其余由被告想办法,因原告教学不能参与管理,由被告全面负责管理。1991年3月份,原、被告共同以15000元购买了一解放牌5吨代挂汽油车(旧车)。1992年4月份,原告找被告说让被告自己干,并说抓紧时间把原告的贷款还上。1992年6月份,因运输生意和车况不好,被告以10000元的价格将车卖了,但购车的人以无钱为由拖延付款。当年10月份,车款结清后,因被告急于建房,原告同意被告将10000元用于被告建房。1995年春节前,因1984年被告干印刷时贷款没有还被银行起诉,法院拘留被告10天。出来后,原告向被告要10000元。1995年10月份,被告开始种植蘑菇,1997年3月底,被告把卖蘑菇的钱凑够10000元,交给了原告。原告收到钱后还要被告支付利息,被告说车都赔钱了还要利息,后原告就没有再要。

被告就其辩解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表示不清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提出该借款条是假的,并申请笔迹鉴定。但被告又以费用高为由,表示不再进行鉴定。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994年2月8日,被告因民事案件被本院执行,原告替被告偿还了1000元。因原告又替被告偿还贷款1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内容为:此罗建朝为本人罗长安替还贷款壹万壹仟元整,现转为罗长安暂借罗建朝壹万壹仟元。但被告未在该借款条上注明具体出具时间。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对原告提交署名为被告名字的11000元借款条,以费用高为由不申请鉴定,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故对该借款条系由被告出具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该借款条的内容证明原告替被告偿还了11000元的银行贷款,且被告对原告替其偿还的贷款以书面形式转化为借款,对该11000元,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1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已经偿还了与原告合伙购车经营时原告投资的10000元,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无相关证据证明,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1994年2月8日原告替被告偿还的1000元,属原告自愿替被告偿还,且未转化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该1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借款条中无利息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借款11000元。

二、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25元,由原告罗**负担206元,被告罗长安负担7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上民初字第118号
  •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罗**,男,1955年10月22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杨保莉,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罗长安,男,1952年4月25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禹红岩

  •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