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洛阳南**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老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纪*、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纪*、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5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行人洛阳南**限公司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纪煌、许**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洛阳南**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渠东西门。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纪*,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
被执行人许**,女,1958年9月1日出生,满族,洛阳市人,洛阳市公安局西工派出所民警,住洛阳市西工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晓东
书记员于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