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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南**限公司与纪*、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洛阳南**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老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纪*、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纪*、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5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行人洛阳南**限公司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纪煌、许**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老执字第153-1号
  •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洛阳南**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渠东西门。

  •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经理。

  • 被执行人纪*,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

  • 被执行人许**,女,1958年9月1日出生,满族,洛阳市人,洛阳市公安局西工派出所民警,住洛阳市西工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晓东

  • 书记员于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