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忠义,叶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陈**的父亲。
审判人员
审判员白胜勇
书记员杨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