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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叶民初字第1382号
  •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

  • 委托代理人赵忠义,叶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陈**,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告陈**,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陈**的父亲。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白胜勇

  • 书记员杨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