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诉被告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以被告关**已经偿还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关**,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安一珂
书记员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