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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诉被告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以被告关**已经偿还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42号
  •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 被告关**,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安一珂

  • 书记员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