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6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安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郭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于利军
代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