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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有限公司与赵*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6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龙民二初字第241号
  •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孟**。

  •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郭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赵*,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于利军

  • 代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