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孙*、安阳市殷都区地方税务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中华联**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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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向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男,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小新
代理书记员张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