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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与孙*、安阳市殷都区地方税务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孙*、安阳市殷都区地方税务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中华联**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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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龙民二初字第78号
  •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

  • 法定代表人郭*,职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黄向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孙*,男,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

  •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小新

  • 代理书记员张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