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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荣**限公司与安阳**限公司、安阳安**责任公司、付**、王**、孔**、郭*、高**、焦**、张**、陈*、陈**、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限公司、安阳安**责任公司、付**、王**、孔**、郭*、高**、焦**、张**、陈*、陈**、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9日通知原告安阳荣**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29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22800元,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龙民一初字第27号
  •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石顺喜。

  • 委托代理人李志文,男,该公司员工。

  • 被告安阳**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付红梅。

  • 被告安阳安**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

  • 被告付红梅,女,汉族。

  • 被告王**,男,汉族。

  • 被告孔德超,男,汉族。

  • 被告郭*,男,汉族。

  • 被告高**,男,汉族。

  • 被告焦**,男,汉族。

  • 被告张**,男,汉族。

  • 被告陈*,男,汉族。

  • 被告陈**,男,汉族。

  • 被告刘**,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郝兴军

  • 审判员贾长桥

  • 人民陪审员王颖

  • 书记员马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