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限公司、安阳安**责任公司、付**、王**、孔**、郭*、高**、焦**、张**、陈*、陈**、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9日通知原告安阳荣**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29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22800元,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顺喜。
委托代理人李志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红梅。
被告安阳安**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付红梅,女,汉族。
被告王**,男,汉族。
被告孔德超,男,汉族。
被告郭*,男,汉族。
被告高**,男,汉族。
被告焦**,男,汉族。
被告张**,男,汉族。
被告陈*,男,汉族。
被告陈**,男,汉族。
被告刘**,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兴军
审判员贾长桥
人民陪审员王颖
书记员马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