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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荣**限公司与安阳**有限公司、黄**、陈*、黄**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有限公司、黄**、陈*、黄**偿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1日,通知原告安阳荣**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11700元,但原告安阳荣**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龙民二初字第451号
  •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石顺喜,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

  • 被告安阳**有限公司。

  • 被告黄**,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 被告陈*,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

  • 被告黄*,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利军

  • 审判员雷扬

  • 人民陪审员陈艳琦

  • 代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