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孙青海与河南神源**有限公司、王**、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青海与被告河南神源**有限公司、王**、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青海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神源**有限公司、王**、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青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青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26元,减半收取8713元,由原告孙青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山民初字第1818号
  •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青海,男,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

  • 被告河南神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县庙口镇东场村村西。

  • 法定代理人李宝林,该公司经理。

  • 被告王**,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

  • 被告李**,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侯轶

  • 代理审判员郭彩艳人民陪审员申丽春

  • 书记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