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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赵**追偿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赵**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2008)淇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执行人张**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淇执字第99号
  •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

  • 被执行人:赵**,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

审判人员

  • 执行员宋涛

  • 书记员宋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