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赵**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2008)淇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执行人张**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
审判人员
执行员宋涛
书记员宋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