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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易有限公司与李**、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垣县**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李**、牛**追偿权纠纷一案,长垣县**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垣县**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长垣县**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垣县**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民初字第2111号
  •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长垣县**易有限公司。

  • 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与德邻大道交叉口。

  • 法定代表人陶**,任总经理。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委托代理人杨庆法。

  • 被告李**。

  • 被告李**。

  • 被告牛**。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超

  • 书记员樊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