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垣县**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李**、牛**追偿权纠纷一案,长垣县**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垣县**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长垣县**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垣县**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长垣县**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与德邻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陶**,任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杨庆法。
被告李**。
被告李**。
被告牛**。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超
书记员樊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