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迪**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迪**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迪**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迪**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河南迪**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安阳
被告上海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
委托代理人朱晨晞,男,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民
代书记员孙天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