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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迪**限公司诉上海天**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迪**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迪**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迪**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迪**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站民二初字第00121号
  •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河南迪**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邹安阳

  • 被告上海天**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戴**

  • 委托代理人朱晨晞,男,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民

  • 代书记员孙天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