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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郭**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郭**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和漯河**民法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漯立民申字第28号
  • 法院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 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男,回族,1950年2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 委托代理人:朱庆发,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跃民

  • 代理审判员刘俊杰

  • 代理审判员张珂

  • 书记员孙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