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马**、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主任。
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男。
被告朱**,男。
委托代理人郭耀民,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夏英涛
审判员宋海燕
人民陪审员张冲
书记员赵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