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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袁**、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袁**、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14年10月8日、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袁**、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舞民初字第993号
  •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 法定代表人朱**,主任。

  • 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袁**,女。

  • 被告孙**,男。

  •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宋海燕

  • 书记员陈晓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