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袁**、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14年10月8日、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袁**、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主任。
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女。
被告孙**,男。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海燕
书记员陈晓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