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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某与马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奚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3日,原告为被告担保在中国邮**阳县支行贷款10万元。被告自2011年2月9日开始逾期不予偿还贷款。中国邮**阳县支行对被告及本案原告提起了诉讼,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舞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88594.42元和相应利息及罚息,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偿还6000元,2013年10月29日偿还60000元,2013年12月19日偿还50000元。原告偿还中国邮**阳县支行贷款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为其偿还的贷款。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偿还贷款本金88594.4元,利息及罚息27405.6元,律师代理费2600元,误工费80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129600元;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5月19日116000元的利息6000元;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16000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给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日,原告奚某某及左某某及为被告马某某担保在中国邮**责任公司舞阳县支行贷款10万元。2011年2月9日之前,被告马某某偿还了该笔贷款的部分本息,尚有本金88594.41元及利息未还,中国邮**责任公司舞阳县支行于2011年4月12日以马某某、奚某某等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某以合同约定提前偿还下欠88594.41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与罚息,要求奚某某、左某某对马某某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1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1)舞民初字43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舞阳县支行借款本金88594.41元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的计算办法按原告与被告马某某的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被告左某某、奚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中国邮**责任公司舞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偿还6000元,2013年10月29日偿还60000元,2013年12月19日偿还50000元。即原告代*某某向中国邮**责任公司舞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8594.4元,利息及罚息27405.6元,合计116000元。2014年5月19日,原告奚某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为其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相关费用,被告马某某现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本院(2011)舞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责任公司舞阳县支行(已更名为中国邮**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给奚某某出具的收到条、本院(2011)舞法执字第189号执结通知书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向中国邮**责任公司舞阳县支行借款后,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作为担保人的原告代被告向中国邮**责任公司舞阳县支行支付了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116000元,原告对被告即享有追偿权。故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600元、误工费8000元、交通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奚某某116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奚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舞民初字第588号
  •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奚某某,男。

  • 被告马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保中

  • 人民陪审员郭长福

  • 人民陪审员王晓东

  • 书记员梁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