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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峡市陕县分公司与王**追偿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峡市陕县分公司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峡市陕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移动**峡市陕县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陕民初字第1258号
  •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移动**峡市陕县分公司。

  • 地址:三门峡市陕县。

  • 法定代表人田*,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振青,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王**,曾用名王**,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9日,工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 委托代理人王宗宽(被告父亲),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7日,住河南省灵宝市。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杨迎春,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建海龙

  • 书记员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