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峡市陕县分公司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峡市陕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移动**峡市陕县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移动**峡市陕县分公司。
地址:三门峡市陕县。
法定代表人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青,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曾用名王**,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9日,工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委托代理人王宗宽(被告父亲),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7日,住河南省灵宝市。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迎春,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建海龙
书记员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