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西段路南。机构代码:56512665-5。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万江、高广议,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侯岭乡蒋阁村绍庄组047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6406125718。系被告张南之父。
被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茴村镇老闫楼村。机构代码:58287235-0。
法定代表人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义伦,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建民
审判员王莉
陪审员陈翠
书记员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