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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有限公司与张*、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1690号
  •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西段路南。机构代码:56512665-5。

  •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洪万江、高广议,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 被告张*,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侯岭乡蒋阁村绍庄组047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6406125718。系被告张南之父。

  • 被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茴村镇老闫楼村。机构代码:58287235-0。

  • 法定代表人姚**,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吴义伦,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建民

  • 审判员王莉

  • 陪审员陈翠

  • 书记员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