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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追偿权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太民初字第1452号
  •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 委托代理人邵天星、李树林,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海港

  • 审判员郭庆

  • 人民陪审员张建伟

  • 书记员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