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邵天星、李树林,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海港
审判员郭庆
人民陪审员张建伟
书记员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