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费*英诉被告武东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费*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费*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费**,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海波
书记员姚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