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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供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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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
被告李大翠,女。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杰
书记员彭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