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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朝与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朝诉被告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振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宛民初字第64号
  •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男,成年,汉族,住南阳市光武中路25号。

  • 委托代理人王柯,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白营村第12组。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永兴

  • 审判员王传普

  • 人民陪审员惠大山

  • 书记员赵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