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朝诉被告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振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男,成年,汉族,住南阳市光武中路25号。
委托代理人王柯,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白营村第12组。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永兴
审判员王传普
人民陪审员惠大山
书记员赵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