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门**诉被告淅川**伙村委会、长葛**阳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门**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门**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门国*,男,生于1962年。
被告:淅川**伙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门照年。
被告:长葛**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门志*。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建钊
人民陪审员邓军
人民陪审员陈建涛
书记员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