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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伙村委会、长葛**阳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门**诉被告淅川**伙村委会、长葛**阳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门**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门**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淅民商初字第38号
  •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门国*,男,生于1962年。

  • 被告:淅川**伙村委会。

  • 法定代表人:门照年。

  • 被告:长葛**阳村委会。

  • 法定代表人:门志*。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建钊

  • 人民陪审员邓军

  • 人民陪审员陈建涛

  • 书记员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