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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诉被告乔**、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诉被告乔**、徐**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乔**、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均在信阳市平桥区,本案应当由信阳**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而被告乔**、徐**住所地均位于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信浉民初字第518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黄烨,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乔**,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 被告徐**,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文亮,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威

  • 审判员李博

  • 审判员杨丽华

  • 书记员余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