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诉被告乔**、徐**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乔**、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均在信阳市平桥区,本案应当由信阳**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而被告乔**、徐**住所地均位于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烨,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乔**,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文亮,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威
审判员李博
审判员杨丽华
书记员余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