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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简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太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简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太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财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简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孙某某、太**财保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民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简某某等人诉称,2014年12月31日13时26分,简某某驾驶皖K99313货车在栏杆镇桃园路段时,因措施不当与李**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手扶拖拉机乘坐人刘**当场死亡的事故,但事故发生后皖K99313的车主没有赔偿而是由司机垫付赔偿,受害人刘**的损失应由孙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但车主垫付了赔偿因此向孙某某及保险公司追偿。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辩称,我是车主,事故是事实。简某某是我雇佣的司机,车辆挂靠在惠**司。

被告太**财保代理人王**辩称,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对简某某作为原告资格有异议,对交通调解书有异议原告与受害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无效,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13时26分简某某驾驶皖K99313货车在栏杆镇桃园路段时,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与李**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手扶拖拉机乘坐人刘**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简某某与李**负事故同等责任。皖K99313货车挂靠于被告惠*运输公司,由被告孙某某实际运营,简某某为孙某某雇佣的该车驾驶员。2015年1月3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受害人家属与简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损失397000元。皖K99313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50万,不计免赔率)。受害人刘**(40岁),生前系淮滨县**办事处居民,其有兄妹3人共同赡养母亲邓**(70岁),有未成年子女李**(15岁)、李*(11岁)、李**(9岁)与丈夫共同抚养。

以上事实有如下当庭质证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1、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书一份、2、事故车辆保险单、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3、挂靠协议、死亡诊断证明、安葬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户籍证明、调解协议及赔偿凭证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某作为受害人刘**死亡的直接侵权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及时赔偿了受害方损失,并无不当,可向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但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在已调解数额范围内,依法确定应承担的数额。此次事故的过错责任,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双方无异议,应作为赔偿依据。受害人刘**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638176.01元(14821.98元19年2人+14821.98元10年3人)+(22398.0320年447960.6);丧葬费18979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损失合计707155.01元,以上损失应由被告太**财保在事故车辆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交强险赔付后,损失数额不足的部分,由太**财保在事故车辆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约赔付,以实际调解数额为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在皖K99313号车辆投保的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简某某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在皖K99313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简某某287000元。

三、驳回原告简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的金钱给付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5元减半收取3627.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淮民初字第079号
  •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简某某,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4月06日生,汉族。

  • 被告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06896-X。

  •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 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86713-6。

  •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锦

  • 书记员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