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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阳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杜**、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信阳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司)诉被告杜*、杜**、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华*、被告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9日,被告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与我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购买原告柳特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S19929),总价款为223000元,首付30%即67000元,余款由被告杜*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我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后被告杜*作为借款人,我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国**阳分行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因被告杜*、杜**未能按期支付购车贷款,银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扣款65700元,用于支付被告杜*的车贷还款。按照法律规定,现我公司行使追偿权,要求依法判决三名被告赔偿给我方造成的损失657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杜*振辩称,车辆未能及时还贷造成原告被银行扣款的事实我认可,这笔贷款应当还。但车辆早已被原告带人提走,原告许诺将车卖掉用于支付银行贷款。如果车未卖掉,原告应当支付停运期间给我造成的损失。

被告杜*、杜**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9日,被告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与原告江**司及被告杜*购买车辆挂靠单位信阳市**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购买原告江**司柳特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S19929),总价款为223000元,首付30%即67000元,被告杜**对于上述购车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合同终止前担保责任不得解除。购车合同上注明杜**作为家庭共同成员对上述车辆享有共同所有权,并对剩余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购车余款由被告杜*向中国**阳分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由原告提供借款担保。后被告杜*作为借款人,原告江**司作为保证人与中国**阳分行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被告杜*、杜**买车从事营运不久就决定将车辆处理掉。经原告江**司介绍由被告车辆的挂靠单位信阳市**输有限公司将车辆开走,被告同意由宏基**公司代为转卖,但未约定期限,之后三方均未联系。因被告杜*、杜**未能按期支付购车贷款,中国**阳分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扣款65700元,用于支付被告杜*的车贷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及银行扣划原告保证金的相关票据在案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被告杜*在银行办理的汽车贷款提供担保,被告杜*、杜**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银行贷款。原**公司因被告杜**、杜*怠于还款,造成保证金被债权人扣划的结果,属于法律规定的保证人义务。至此原**公司向贷款合同中的被告杜*、车辆共有人杜**及购车合同中的保证人杜**行使追偿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杜**、杜*委托其挂靠单位信阳市**输有限公司处理其车辆,是在杜**、杜*同意的情况下,车辆被挂靠单位开走,该行为非原**公司所为,江**司不应承担该车停运期间造成的损失。被告杜**、杜*认为存在侵权行为,应当向适格的主体提起诉讼,另行主张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杜*、杜**、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信阳市**务有限公司65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杜*、杜**、杜**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平民初字第1442号
  •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信阳市**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郑为国,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时华云,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杜*,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

  • 被告杜**,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系杜*的父亲。

  • 被告杜**,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邹存琴

  • 审判员潘涛

  • 人民陪审员彭本诗

  • 书记员王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