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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限公司与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限公司与被告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新**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新**限公司已缴纳),由原告武汉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196号
  •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武汉新**限公司。

  • 被告陶**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游惠

  • 书记员潘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