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限公司与被告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新**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新**限公司已缴纳),由原告武汉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武汉新**限公司。
被告陶**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游惠
书记员潘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