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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武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望明诉被告武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447号
  •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方**。

  • 委托代理人秦于海,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武**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

  • 法定代理人李光宇,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庆伟

  • 代理审判员王洪毅

  • 代理审判员陈思倩

  • 书记员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