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望明诉被告武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方**。
委托代理人秦于海,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
法定代理人李光宇,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庆伟
代理审判员王洪毅
代理审判员陈思倩
书记员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