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驿驰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大冶市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驿驰公司、刘*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上诉人驿驰公司、刘*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向应明,经理。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欣。
审判人员
审判长易学涛
审判员魏美莲
代理审判员刘海军
书记员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