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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驿驰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大冶市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驿驰公司、刘*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上诉人驿驰公司、刘*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25号
  • 法院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向应明,经理。

  •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欣。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易学涛

  • 审判员魏美莲

  • 代理审判员刘海军

  • 书记员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