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肖*、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肖*、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
被告肖*。
被告徐**。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汉恩
书记员田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