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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肖*、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肖*、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肖*、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487号
  •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冯**。

  • 被告肖*。

  • 被告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汉恩

  • 书记员田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