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赖**诉被告十堰**有限公司、湖北**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赖**负担18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赖**。
委托代理人王宇亮,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十堰**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翁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广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新
书记员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