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江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熊伟
书记员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