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郧县信**限公司诉被告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张*、十堰**有限公司、十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4年4月16日,原告郧县信**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超出本院管辖范围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郧县信**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50元,减半收取14325元由原告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郧**有限公司,住所地:郧县城**巷居委会(农行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中心巷路南7号。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
被告十堰**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高新区柳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十**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文泉
书记员成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