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7月07日作出的(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借款30000元的给付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300元、申请费3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管所车辆,房管所的房产予以调查,均未查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经商。
被执行人张*,经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南金俭
审判员梁勇
代理审判员熊俊宝
书记员姚倩倩